申请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0号中原商务大厦6、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男,汉族,19xx年3月3日出生,住xx省新郑市城关镇黄南十三巷2号。
被申请人:高,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出生,住xx省新郑市城关镇张玉庄八队500号。
被申请人:李,女,汉族,19xx年11月21日出生,住xx省新郑市城关镇黄南十三巷2号。
执行依据:xx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xx)二七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李、李支付申请人本金1500000元、违约金188325元及利息7517.82元,另20xx年11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李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4024元;
3、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高反担保抵押的位于新郑市新郑路阶段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南侧(产权证号:新政房权郑字第05x76号)房屋;
4、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李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高、李案件受理费用41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6、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高、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xx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xx)二七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该判决书判定:“一、被告李偿还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金1500000元及20xx年11月4日前的利息7517.82元,另20xx年11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李支付原告违约金188325元;三、被告李支付原告律师费34024元;四、原告对被告高反担保抵押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南侧(产权证号:新政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李对前款第一至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六、前款第一至三项判决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 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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