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必要性
1.3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我国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
(1)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4)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5)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以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之所以必要和急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正在全国形成。各级政府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各企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要履行综合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监管职责和行政执行手段必须有法可依。否则,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就难以依法行政,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段。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须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依法监管。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近年来,虽然安全生产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团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不安全因素很多。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①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
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
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③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④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⑤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之所在。所以,必须针对那些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责任,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功能,最大限度地填补法律责任追究的空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绝不让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将近30部(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煤炭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和消防法等),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一是大部分制定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难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体制和加强管理的需要,解决不了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是绝大多数现行有关法律不是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即便是专门的立法,也不适应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亟待补充完善。
三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都是单行立法,只能解决某个行业和某些方面的特殊安全生产问题。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受其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限制,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难以体现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新的指示精神,不能替代《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地位。
总之,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为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适用范围宽的《安全生产法》,对于确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要求,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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