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俱乐部全称:学校中学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简称“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二条 本俱乐部是由上级体育局大力支持学校创办的综合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非营利性,为师生和社会体育工作服务。
第三条 本俱乐部宗旨是在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利用学校的体育设施和人才资源,联系、团结体育工作者和支持体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积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其体质,提高其技能,丰富其文体生活。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培养体育人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切实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俱乐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手续,汇报活动情况,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等。
第五条 本俱乐部设在学校中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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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纲要》等,发动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艺术、科教、文化活动。
(二)利用学校体育条件,以体育项目为龙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科学文明的科教、文化、艺术等活动项目。聘请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项教练员、学科专任教师担任项目指导教师,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利用课余时间,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开展培训、常规活动和竞赛活动。
(三)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四)加强与同类俱乐部的学习与交流,学习其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本俱乐部的工作水平和效能。
(五)举办或联办全市、全区青少年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活动。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在上级的指导下,搞好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会员
第七条 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俱乐部委员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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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俱乐部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俱乐部办公室是俱乐部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服务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俱乐部委员会决议;
(二)向俱乐部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指导本俱乐部各部开展工作;
(六)拟定其它事项。
第十条 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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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俱乐部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俱乐部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
(四)本俱乐部的经费使用批报。
第十二条 本俱乐部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加入本俱乐部会员均须书面申请,俱乐部委员会考查,讨论同意后方可入部,并发给相关证件。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2.对本部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
3.入会、退会自由。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部章程,拥护本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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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本部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部活动;
4.必要时,按章交纳会费。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政府、上级相关部门的投入、资助;
(二)学校预算专项经费;
(三)会费;
(四)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俱乐部基金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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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调离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俱乐部委员会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七条 本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俱乐部终止和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俱乐部因故终止,须经俱乐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处理好善后事宜:清理债权债务资产,办理注销手续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于2007年10月8日经俱乐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俱乐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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