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什么是伦理学
学习重点:伦理学与道德的关系、伦理学与哲学的关系、伦理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关系、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的关系
学习难点:伦理学与道德哲学的关系;伦理学在哲学中的地位;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的关系
读哲学,尤其是读伦理学,是一个人的自由教育的最重要的部分。一部好的伦理学著作可以帮助我们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善以及当如何做选择。青年学生需要在有适当准备时选择一本好的伦理学著作开始读。也许,需要从这个时期开始反复地读。读一本好的伦理学著作有不同的阶段:读到并记住一些词句,认同一些道理,对生活事务可以提出些意见,此其一;对作者的思想达到一种整体的理解,并可在实践中借鉴和体会,此其二;对作者的思考可以作批评性的研究,并能旁通若干其他理论,进而对人的生活事务与政治事务做出独立的、融会贯通的思考,不因人附言,也不因人废言,并进而对生活事务、政治事务乃至人类的精神有所贡献,此其三。学无涯,学也无欺。读伦理学是一生的事。用心阅读和思索必有所得。心灵的状态终归要每个人自己来关心,让它一生都偏缺着生命中就缺少了非常重要的东西。一本好的伦理学的书,可以在多方面帮助我们。
学习伦理学,首先就要弄清什么是伦理学,而要弄清什么是伦理学,又要先弄清什么是伦理与道德。这表面上看是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因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涉及伦理道德的事太多,我们已经对他们太熟悉了。比如,我们总是在进行道德判断,当我们说“某某是好人”,说“某事是好事”时,这就是在道德判断。有人说,道德判断是最为简单的判断,道德思维是最简单的直觉思维,因为公鸡知道母鸡是好的。但是,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却认为,价值判断(包括道德判断)是所有判断形式中最高级的,能够运用价值判断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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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思维或个体思维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标志。也就是说,对我们而言,熟悉的东西并不见得是已经认知了的东西,许多我们十分熟悉的东西,我们并不真正了解它。所以,当我们认真研究它时,才发觉原来不是那么简单。伦理与道德的问题也是如此。至于说到什么是“伦理”、“道德”,更不见得人人都能说得清楚。所以,我们首先从伦理和道德概念说起。
第一节“伦理”“道德”概念的语义学分析
一、伦理、道德概念在西文中的词源
据考证,“伦理”(ethos)一词在西方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名著荷马史诗中的《伊利亚特》一书中,本意指一群人共居的地方,后引申为共居的人们所形成的性格、气质以及风俗习惯,通过这些风俗习惯,人们逐渐形成了的某些品质或德性。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二卷中说:“德性分为两类:一类是理智的,一类是伦理的。理智德性主要由教导而生成、由培养而增长,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伦理德性则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因此把‘习惯’(ethos)一词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ethikee,ethics)这个名称”。由此可见,;伦理这个概念是和人是群居的、社会的动物有关,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相处而形成的处理人与人关系的某种习惯或品性。
据悉“道德” (morality)一词源于“风俗”(mores)这个词,而mores又是mos(拉丁文“风俗”、“性格”)这个词的复数,所以道德一词亦源自风俗习惯。长期以来,在西方乃至中国的文化中,伦理与道德这两个词经常被作为同义词使用,在许多时候可以互换,甚至经常被连在一起使用,称作伦理道德或伦理道德。而关于它们的学问—伦理学或道德学也多半是指同一科学。
二、伦理、道德概念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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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伦理、道德这两个概念的起源也有着类似的情况。据考:“道”的最初意思是人所走的道路,后来引申为技艺或方法,而作为哲学范畴,又多在“宇宙万物的本原、本体”以及事物运动变化所遵循的规律、事理等意义上来使用。因而有天道、人道的说法,但一般多言人道,大多数人都把天道当做人道的基础核背景。道在社会历史领域,其意义是指社会运行的规律和人们行为应当遵行的法则。如《孟子 公孙丑下》“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说法。“德”《说文 心部》解释为“外得于人,内得于己”,故通“得”,是指主体获得对“天道”、“人道”的体悟和肯认,从而能够行为合宜。这种对“道”的体悟和肯认再进一步内化,就成为个人的内在品质和德行了。道德连用,在儒家经典中首见于《周易 说卦传》和《荀子》,这两个地方所说的道德分别是指行为合乎天地阴阳变化的规律,以及与此相类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这已经具备了后来我们所说的道德一词的含义了。所以,道德是指践履道之后所达到的精神境界和培养起来的道德品质。《荀子》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此,荀子是把“礼”视为道德之极即道德的最高境界。
“伦理”这个词最早见于《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伦”、“理”原本是两个词,《说文 人部》:“伦,辈也。从人,仑声。一曰道也。”可见,伦字的意思是辈、同类之中的不同等级,在指涉人类社会关系时,本身就有伦常、纲纪等意思。理字原意治玉,意指分析精微,纹路、秩序之意。伦理中的理取后一种意思,即秩序或规则,后引申为条理、道理、世界万物的本原或运动的规律等。伦、理合用始见于《礼记 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郑玄注“伦,类也;理,分也”,意思是“事物之伦类各有其理”。因此,伦、理合在一起即为群道,指的是在群居生活中人们所遵循的道理、习俗、规则,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秩序。
由此可见,无论是西语还是中文,道德和伦理都是指群居生活中人们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习惯,以及由于这种遵循所形成的德性或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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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伦理之界定
当然,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曾对道德与伦理做出过区别。黑格尔在其“精神哲学”的“客观精神”,就把精神的发展描述为抽象法、道德(法)和伦理(法)三个环节。在他看来,财产是自由的外在表现,人在所有权中获得存在和自由;“道德”是“自由在内心中的实现”,它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组织和关系。在黑格尔这里,道德主要强调的是人的内在自由,是人对自己的内在规范,而伦理则是外在自由与内在自由的统一,是内在的道德表现在社会生活之中,表现在与其他人的交往中。
根据上述对伦理和道德的语义学考察,可以对道德做出一个界定了。魏英敏先生的《新伦理学教程》中,对道德的界定: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罗国杰先生在其《伦理学》一书中则说:一般说来,道德是调整人和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康德则指出,道德是关乎人的人格和尊严的东西。他认为,对于人来说,道德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它和别的价值不同,别的价值比如物的价值,审美的价值,都可以找到其等价的替代物,而道德本身是没有任何替代物的,它是真正无价的。因此,我对道德的理解是,道德是某种生活方式,是通过各种规范来调节人的行为,培养人的优良品德,从而实现人的尊严的人所特有的生活方式。
无论我们如何界定道德和伦理,它总是属于人类所特有的东西。只有人的行为才存在道德或不道德的问题,动物是不存在道德不道德的问题的。近代哲学家休谟也坚持这种观点,他说,一棵小橡树在老橡树身旁长了出来,而且越长越大,最后,由于长得过大而挡住了老橡树,使得老橡树由于缺少阳光而枯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说小橡树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是自然形成的,不是小橡树的自由意志所为。而人就不同了,如果一个孩子为了自己的成长而毁灭自己的父辈,那将是大逆不道之事,要受到世人的谴责。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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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因此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一个人做出不道德的事情而又不想负责任时,人们就会拿简直不是一个人或禽兽不如这样的话来谴责他。
第二节 伦理学界定
在弄清了什么是伦理道德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讨论什么是伦理学。对于伦理学,从字面上所作的解释就是关于伦理道德的学说。所以,许多教科书把它界定为:伦理学是以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客体的科学,或者伦理学是一门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的科学,所以我们又称之为道德学或道德哲学。
伦理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现象的科学,它通过理性来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培养人们的优良道德品质。我们可以做如下的解读:
1.伦理学是一门科学,它不是人们的情感、情绪、兴趣等的简单表达,它是要寻求道德现象中的规律,并以之来指导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它提出的道德规范和原理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特征,对人的行为和品德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2.伦理学是用来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学问。从伦理学自身发展看,这种调节所涉及的关系是逐步扩大的。它由调节人类部族内部的血缘关系,扩大到调节一般理性生物间的社会关系,进而扩大为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学是人类追寻现实世界中完满和谐关系的一门学科。
对人类内部相互关系的调节是伦理学最主要的内容。就人类内部而言,这种由本能和习惯向文化或文明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人类实践活动所产生的三种主要关系中。首先是表现在人类生产的两种形式中:一是表现在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类的延续中;另一类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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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即人们为生存而进行的斗争中。对前一种生产关系的调节构成了我们一般所说的两性关系或婚姻家庭方面的道德;对后一种生产关系的调节构成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财富的分配以及从事生产的生产者职业方面的道德;第三种形式的调节指的是用来调节在这两种生产活动之外的、和这两种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人类一般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社会道德。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的伦理意识实际上已经走过了一个逻辑的圆圈,那就是从自然出发,即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进展到精神,即进展到人类文化与文明,再回到自然的过程。只不过早期的自然更多地指的是人的自然,人的本性,而后来的自然,已经是包含了人的自然本性和外在的自然,还包含了人类精神在内的大自然而已。
对现实世界完满和谐关系的追求,不仅是世俗的伦理理论的宗旨。实际上也是宗教伦理所追求的目标。不可否认宗教伦理在其具体内容上增加了与超自然目的相关的东西,但是宗教伦理对超自然伦理目的的追求实际上是追求现实的伦理目的的虚幻的反映,它最终追求的还是现实世界的和谐完满的关系。
3.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它总是在理性指导下进行的。那些主张情感主义和直觉主义伦理学说,虽然它们强调情感和直觉在伦理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作为一种学说,其本身的论证还是理性的,是依据逻辑的推理来进行的。
第三节 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与区别
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初是从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开始的。但长期以来,伦理学并未能真正取得独立的地位,除了社会历史的原因之外,还由于伦理学作为哲学学科的一个分支,作为关于人的学说,和哲学以及其他人文科学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因此,要想对伦理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就必须把它放在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与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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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中进行。
一、伦理学与哲学
二者严格来说是一种种属关系,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在古代,哲学是包容一切学科的学科,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科学的科学。在当代,从学科分类的角度看,伦理学也是哲学这个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哲学追求真、善、美的,所谓真就是真理,是哲学认识论追寻的目标;所谓善,就是道德的正当性,是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至于美,是事物审美的价值,是美学理论所追寻的目标。真、善、美是密切相关的。
真、善、美三者都属于哲学,但彼此之间又各有不相同,对这种一致性与差异性的认识在伦理学的发展中一直是一个人们不断讨论的问题,特别是伦理学与认识论,即善与真的关系问题,长期困扰着哲学家们。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以其美德即知识的著名命题提示了真与善之间的一致性,从而把伦理学与知识论密切地捆绑在一起。尽管他的各代弟子亚里士多德对他的说法加以批评,指出了认识论与伦理学的不同,但是,他的这一思想长期影响着西方哲学家们,直到近代著名的哲学家斯宾诺莎仍然是这种认知与伦理同一论或平行论的鼓吹者。
亚里士多德是最早认识到真与善,或者说认识论与伦理学区别的人,是第一个把人的理性区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人。理论理性或认识论的对象是那些永恒不变的东西,也就是自然规律,而实践理性或伦理学的对象是那些不断变化的东西,也就是人类的行为和品性。将这两者完全等同起来显然是错误的。
对于认识论的真与伦理学的善之间关系的讨论在当代伦理学中还在进行,可以说,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要达到所有人一致赞同的结论似乎是不可能的事,但是,真和善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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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存在巨大差别,这一点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二、伦理学与法学
要说清伦理学与法学的关系,首先就要弄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问题上,有以下几种说法:
一是道德与法同源说。这种学说认为,道德与法律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就是说它们源自同一目的,有着同样功能。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就把道德形而上学分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和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两个部分,在他看来,无论道德还是法律,都是在为人立法,都必定是确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只不过道德所确立的是人的内心法,法律确定的是外在法,而由此分别形成的是道德的权利与义务和法律的权利与义务。
二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就是说,法律的各种规定实际上也是道德的规定,而且是最基本的或底线的道德规定。法律是把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了,它使得这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以便通过法的强制性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
三是道德法是人为法的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也会有其不完善之处,因而也需要不断修正,而修正的依据则是道德。托马斯 阿奎那说,自然法也就是伦理法,它是人为法的基础。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定的法律的建立是和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有关的,这种民族精神也包括这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或道德。
上述这些说法,更多地强调的是道德与法的一致性。但是二者也有不同之处。
一是表现在道德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一般说来,道德的产生早于法。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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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的道德是以习惯的形式出现的,它几乎与人类的产生同时产生。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二是二者的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道德是以一种不成文的形式出现的,它不像法律那样以成文的形式公之于众。
三是二者在实施规范的方式上也有不同。道德与法律都有一定的强制性。道德的戒律作为一种责任与义务时,具有一种行为的强制性,因而它以一种“应当如此”的形式出现。但是这种应当如此的要求并不是一种具有强力作为后盾的强制性,而法律的规定不仅有应当如此的要求,而且还有如果不如此将要受到惩罚的后果,而且这种惩治是以某种强力作为后盾的。
四是二者作用的范围有所不同。道德主要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而且道德越是内在化和自主化,也就越退回到私人领域中去。法律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它还要涉及政治等关系。道德规范始终是自我目的,法律规范同时也会成为政治目标的工具。
五是道德与法律相比,对社会和人生的要求不同。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做一个好的公民与做一个好人是不完全一样的。做一个好公民只要守法就行,而做一个好人,除了要遵守法律规定外,还应有高尚的道德理想,并履行许多超义务的行为,如帮助他人的慈善行为。
在现代,实证主义法学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区别,认为,法律一旦制定,就不在受道德制约,不能用道德来衡量或评判法律。这种看法过分强调法律的独立性,是不恰当的。
在强调法制建设过程中,也出现过一种泛法律化的倾向,即伦理立法主义。这话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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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认为,当一切道德法则被法律化时,真正的法治社会才建立起来。这是一种混淆道德与法律区别的错误看法,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规范方式,道德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变成法律,法律永远不能取代道德。在现实生活实践中,我们决不能通过法律来解决一般道德问题,也不可能通过道德来处理属于法律的问题。
三、伦理学与政治学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尼克马可伦理学》中指出:伦理学从属于政治学,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门类,因为他们同属于实践科学,它们不是研究如何去认识世界,而是研究如何去实践,即如何去做的问题的学科。伦理学所研究的是如何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好人的问题;而政治学研究的则是如何建立一个好的国家,如何培养一个好的公民的问题。
在二者关系问题上,更多的争议是在做一个政治家和一个道德家的关系上。在柏拉图看来,一个好的政治家必须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因而他所设想的哲学王,就是一个既懂哲学又懂政治的统治者。柏拉图的这一思想影响深远。然而,文艺复兴时期的哲学家马基雅维里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政治活动与道德实践不是一码事,政治活动不用受道德法则约束,这也就是他的政治无道德论的学说。他认为,政治活动与道德活动是相互冲突的,因为在政治活动中药经常靠一些不道德的手段或权术来取得胜利,达到目的。政治家锋行的是这样一个原则,即只要能够达到目的,不管手段是否正当。因此,他认为一个人要么成为政治家,要么成为道德家,或是凯撒,或是虚无,即或是过一种个人的无害的、不招人怨的生活;或是进入政治舞台,为权力而争斗,两者之间不可能兼得,那种道德的政治家或政治的道德家都是不存在的。后来,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道德不同于政治,道德是我们应该据以行动的无条件的命令、法则的总和,而政治则是一种应用的权利的学说,是一种普遍的智虑,是一种选择如何选择才能对既定目标采取最有效的权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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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则的理论。因此只有道德的政治家,而没有政治的道德家。
为了造就有道德的政治家,伦理学在应用层面上又增加了一个内容,那就是政治伦理学,它主要研究的是官员的伦理道德建设问题,也就是以往所说的吏治问题。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能否真正为它所在的国家的民众谋福利,除了这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起决定性作用外,官员本身道德品质的好坏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一个好的政治实践,从终极意义上讲应当是一种好的道德实践。如果从政治终极目的是为了求得大多数人的幸福的话,可以说,政治目的在于道德的实现,一个道德国家和一个永久和平的世界的实现。因而,一个好的政治家也应当是一个具有高尚道德的人。
当代伦理学发展,出现了一种与政治哲学的合流的倾向。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既是一部伦理学的巨著,也是一部政治学的巨著。罗尔斯本人的思想也有一个由伦理学向政治学或政治哲学转向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一个好的政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道德,同时也因为,一种好的道德或者说一个善的社会的实现离不开社会政治的实践,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制度。国家对社会生活的适度干预是保证社会正义的必要手段。因而,近代伦理学家的伦理思想无不和他们的政治思想相关联。出现了比如密尔、罗尔斯、诺齐克、麦金泰尔、柏林这样一些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们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公权之间关系的讨论,如密尔的《论自由》,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的讨论,如尼布尔的《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以及对大政府与小政府的讨论等。既是一些政治学问题,也是一些伦理学的问题。M 沃诺克说,我们几乎不可能划一条界线,把伦理学与政治学甚至社会学区分开来。
四、伦理学与宗教学
二者的关系,实际上是现实社会中伦理道德与宗教关系的反映。二者有着极为密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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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宗教在起源上与道德应当是同时,原始的宗教戒律和禁忌是道德产生的资源。在早期,某些道德戒律是以原始宗教禁忌的形式出现的。正是这个原因,宗教在其教义中包含了道德律令,因此宗教有道德性。宗教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道德,无论它是作为一种统治工具还是作为人生的终极关怀,都不是为了道德。托马斯 阿奎那指出,在宗教教义中,其戒律包含三种类型:一是道德戒律,二是神学戒律,三是礼仪戒律,道德戒律只是宗教教义中的一个部分。在中世纪,基督教认为道德从属于宗教,只有基督教徒才有道德,一切无神论者都是不道德的作恶之徒,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这种“不信即恶”的思想尽管后来受到培尔、拉美特利等人的批评,但至今仍有着巨大的影响,以致有人提出以宗教来拯救我国现存的道德失范现象的主张。
宗教具有劝善的作用,但它与道德还是有一些根本性的区别。现代价值论伦理学家尼古拉 哈特曼曾较好地说道这些区别:首先,反映在人生态度上。道德所面对的是现实的生活,追求的是现世的德性与幸福;而宗教所采取的却是一种来世态度,追求的是来世的幸福。因而,道德是要把应然变成实然,注重现世德福,宗教采取某种超然的态度。其次,从道德活动的目的上看,世俗道德学说目的在于人身的道德完善,其目的在人本身,宗教伦理的目的在于荣耀神,服从神,因而是以神为本。虽然现代基督教神学在荣神后面加上了“益人”,但从根本上说,荣神是最主要的。第三,在规范的方式上不同,道德强调自律,注重人对自身人格的要求,强调人为自己立法并遵守自己所立之法,而宗教伦理中的道德规范由神所给予,是神为人立法,人遵守神所立之法。在道德上是一种意志他律的表现。第四,世俗道德要求人在道德上自律,其前提是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而宗教神学强调的是神的绝对决定,人的行为不是自由意志的产物,是神意决定的必然产物。第五,世俗道德主张意志自由,所以,人罪责自负即每一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基督教神学教义中有一种原罪,人们要为自己的恶行受罚,要承担由于原罪而带来的惩罚,不仅要为本罪求得赦免,还要为原罪求得救赎。上述不同,只是世俗道德与宗教之间最主要的区别,还有一些具体的区分,如世俗道德要求人自尊,而宗教伦理要求人自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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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伦理的关系问题,最近这些年来引起许多人的兴趣,一个十分时兴的说法是,中国道德建设的困难之一,甚至是最根本的困难是中国人不信教,中国是一个无神论国家。没有宗教,没有神,道德是否还有可能?有的认为,没有宗教就会成为不可能,理由是宗教体现了一种超越,宗教具有某种终极关怀,世人总希望有某种超越和终极的关怀,这些是无神论的道德所没有办法解决的难题。因此,没有宗教,道德是不可能的。从历史上看,中华民族历来就是一个宗教性不强的民族,甚至在西方的基督教看来,中华民族本身就是一个无神论的民族。确实中国人没有像西方人那样强的宗教意识,也不曾出现像西方中世纪那样政教合一的一统天下,在现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本身的无神论特色,也使得中国人绝大多数对宗教不那么感兴趣。这和中华民族注重现实生活得民族特征有关。但是,中国并没有因为无强烈的宗教感就变成一个没有伦理道德的民族。西方许多思想家也并没有把宗教看成是道德的必要前提。如伊壁鸠鲁认为,即使有神,神也是不干预人事的,因而作为人事的道德,还得由人自己来解决。康德是近代明确地把宗教与道德分离开来的哲学家,在他看来,道德法则是存在于人的理性之中,人的活动与道德与上帝无关。
五、伦理学与经济学
关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关系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是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即涉及个人的经济状况与个人道德水准的关系问题,也涉及社会经济体制与社会伦理道德的联系问题。在柏拉图看来,个人对财产的占有,以及社会经济所有制上得所有制,都是导致个人和社会道德缺失的重要原因,甚至是根本的原因。因为它会导致个人的贪欲,以及社会内部的纷争。在他的《理想国》中大力倡导财产的公有制,反对在社会中、上层阶级中享有个人财产。在他那里,“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思想就已经形成,并影响了几千年。在古代,人们认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个人经济状况决定了一个社会或个人的道德水准。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有着和他不同的看法,在他的《政治学》及《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强调,社会经济的私有制以及个人对财产的占有,非但不会导致道德的缺失,相反,只有私有制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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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出人们的道德水准来。他认为财产是美德的基础。其依据是:首先,各种伦理德性要以财产权为根据。比如节制(节俭),如果不是个人的财产,而是城邦共有的财产,就没有人会节俭;慷慨,如果所赠之物不是自己的,而是大家的,也就谈不上慷慨;勤劳,如果所得与所付出的不相符合,勤劳者也会变懒。因为这涉及个人的所得或财产的问题。他还依据他的中道思想,认为在社会各阶层中,只有中产阶级才具有各种美德,只有具有这些美德的中产阶级才有资格成为城邦的统治者或执政者。这就把道德问题与社会阶层的经济地位联系了起来。
据列奥 斯特劳斯的看法,在近代,霍布斯认为,平等自由下的财产公有制是恶的起源,他的政治哲学或伦理学实际上代表了中等阶级的政治或伦理思想。
卢梭的《人类不平等起源及其基础》一书,正是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出发去考察人类政治和道德变化的著作,卢梭认为人生而平等,之所以后来出现不平等,完全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他继承了柏拉图关于私有制是万恶的起源的看法;卢梭另一个方面的思想是,由于科学与经济的发展,导致人们对奢侈生活得追求,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
受康德关于具有一定经济力量是决定一个人是否是自由的根据思想的影响,黑格尔在其客观精神中说道伦理道德时,是从自由的角度出发,他把道德看成是人的自由程度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自由首先是和人的经济状况相关的。财产权是一个人的是在,是人的自由的外在体现,也是人的道德的基础。一个人要想有自由,他首先得具有一定的财产,否则,他就只能依附于他人,也就没有自由可言。如果一个人是不自由的,那是无法成为道德的人的。
在现代,从伦理学角度出发,关于伦理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成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从经济学出发,经济发展与伦理的关系也为现代经济学家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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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道德伦理与经济关系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从微观上看,道德与个人的经济状况的问题;另一个则是从宏观的层面上看,道德与一个国家或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关于前者,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外,我国古代就有人说过,人的道德品质与他的生存状态有关,如果不是因为经济上的困乏,没有人愿意去偷盗。人们又认为,正是富贵成为人们荒淫无耻的那种品性。这说明,个人的生存状态对人的道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能起决定作用,因为处于同样的生存状态下的人们有可能有不同的行为表现。决定一个人的道德品性的还是他所受到的教育,所处的环境以及他个人意志的选择等因素。
总之,伦理学正是在与这些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现代,这种联系也就成为伦理学自身发展的生长点,并由此生长出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宗教伦理学等边缘性的学科,他们即从属于相关的学科,这种共生既促进了伦理学的发展,也促进了相关学科的发展,并促进了人类知识的融合。
第五节 道德学说的层次性及其分类
一、伦理道德的层次性
道德作为对人类行为的某种规范力量,它本身存在着层次性问题。道德自身层次分为两种:一种是把道德区分为底线道德与崇高道德,即认为有某种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它应该是人人都做到,也能够做到;一种是对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它是作为一个道德的人力争做到的,一个人如果做不到,也不一定是不道德的。比如对他人的无私帮助,慷慨解囊等等。这种划分有利于道德每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
对道德层次的另一种划分是把到的划分为实际实践的道德和用于批评的道德两种。所谓实际实践的道德,是指在一定文化环境中已经在起作用的道德,这种道德不一定符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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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的本意。如旧中国人们实际遵守的道德,或当时的统治者所推行的道德,即为实际实践的道德,但这种道德不合乎现代社会人们对道德的合理理解,因此,人们用现代的理想的道德来对之做出批评,这种理想的道德就被称之为用作批评的道德。对道德的这种划分,有利于社会道德的进步,因为道德本身并非固定不变的东西,旧的道德总是会被新的道德所取代,这种取代过程必须通过批判。
二、道德教育的层次性
在伦理学史上,提出和研究道德理论与道德教育层次性哲学家主要有康德和黑尔。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黑尔在《道德语言》一书中都提到这个问题,康德把人们对道德的教育和研究放在一起,提出了道德教育和研究的四个层次。
首先,普通的道德知识教育。通过家庭和学校进行的经验的感性的基本道德常识教育,使人获得基本的为人处世的道德规则。
第二,一般道德哲学的教育。主要是教给被教育者以基本的道德法则和原理,即一般的道德戒律。
第三,道德形而上学的教育。主要从事道德法则研究,从哲学形而上学的高度出发,研究人们从事道德活动的动机、行为法则、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等伦理学的理论问题,研究人类道德活动的基本规律。
第四,实践理性批判。实践理性主要指人类从事道德活动的理性。要求人们对实践理性本身进行批判考察,对道德学说本身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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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黑尔认为,我们不仅要教给被教育者以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乃是许多人的工作成果,而且应该给被教育者以充分的机会,让他在具体情况中学会做出决定。黑尔在《道德思维》中说道“我应当如何教养我的孩子”时,说道两种教育方式:一种是父母通过言传身教,辅之以惩罚和其他较为新式的心理学方法来传授原则,结果把孩子培养成一个出色的直觉主义者。以至于就像开车一样,他们能沿着车道栅栏操纵方向盘,但却转不好弯。就是说仅仅教给孩子学会按规则做事,却不能使孩子学会处理各种情况。另一些父母不教给孩子原则,只让他们根据具体情况去做出决定,这样培养孩子出来的孩子就可能是一些机会主义者。也就是说,仅仅教给孩子批判思想也是不行的,因为没有原则,也就无法做出符合原则的事来,其行为也只能是随机的。黑尔认为,这两种道德教育的方法都是片面的。我们的道德教育应当是既教给被教育者以普遍的原则,又要让被教育者学会根据普遍原则处理特殊情况和做出正确决定的能力。黑尔认为,批判性思维其实是不能像教规则那样直接传授的,而是要让被教育者自己在实践中去学习和体会。这就像教人开车一样,我们只能交给学开车者一些基本原则,至于在何时该用何种原则的这种决定则应该由他自己做出,这是不可能直接传授的,它只能通过被教育者自己在实践中摸索。
三、伦理学的分类
历史上,出现过各种各样的伦理学学说,关于道德问题的研究众说纷纭。在这其中还是有规律可循,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各种伦理学学说加以不同的分类,一般有以下几种分法:
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可以把伦理学分成理论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或者说把伦理学分为理论部分和实践的部分,理论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或道德学,还可称为哲学伦理学。实践伦理学又叫经验伦理学,它包括描述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还可称为实践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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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伦理学(道德哲学或道德形而上学)
伦理学
╲实践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或实践人类学)
在理论伦理学中,我们还可以分出三种形态,他们分别是:德性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以及元伦理学,这三种形态主要是根据它们研究的对象来划分的。
德性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的品质的道德性,或者说研究的是如何培养人的优良的道德品质。要解决的是使人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成为具有优良道德品质的人的问题。在伦理学史上的代表主要有古代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现代主要有麦金泰尔。中国伦理学特别是早期主要表现为德性伦理学,较多讨论仁、义、礼、智、信等伦理范畴或品质德性。
规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的行为的善的问题,或者说研究人的行为如何才能在道德上成为正当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使之成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对行为的规范而不是对品质的培养或规范,这正好是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的最主要的区别。规范伦理学内部又分为目的论伦理学与义务论伦理学。伦理史上得快乐主义、幸福主义伦理学和近代功利主义伦理学是目的论伦理学最典型代表。古代斯多 派的伦理学和近代康德的伦理学,现代罗尔斯等人的伦理学属于义务论伦理学。
元伦理学:是对伦理学自身加以研究的伦理学。不涉及人的品质的规范,也不涉及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仅仅涉及对伦理学自身所使用的范畴和命题的语言学和逻辑学研究,以及对伦理学自身合理性的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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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伦理学在现在是一门显学,是当前西方伦理学中的热门学科。它主要是伦理学在实践领域中的运用。应用伦理学的范围很广,只要伦理意识渗入的学科都可以形成一门相关科学,目前主要的应用伦理学学科有:生态伦理学,分为关于自然生态的伦理学和关于社会生态的伦理学,即环境伦理学和政治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中的核心问题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生命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核心问题是生命的本质和死亡的界定,即与生死相关的问题。其中讨论最多的是人类出生的方式,即试管婴儿或克隆人的问题;医疗资源的配置问题,死亡的权利与方法问题即安乐死问题等。经济伦理学,科技伦理学。
总之,凡是与伦理道德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可以从伦理学方面着手进行研究,但是,是否一定要把它说成是一门科学,或称之为某某学,倒是一件值得考虑的问题。我国现在的应用伦理学研究存在着这种泛华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发展的结果则是使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本身庸俗化,使之失去了必要的理论品位和学科特性,使伦理学成为一种不事学习而人人都可以说上几句,甚至可以肆意发表意见的东西,最后的结果则是毁了伦理学本身。
思考题:
1.什么是伦理和道德,如何界定伦理学?
2.伦理学与哲学、法学、政治学、宗教学以及经济学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3.伦理学的学说是如何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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