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出租房屋的相关规定如下:
1、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2、不得个人承租但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3、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4、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5、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出租房屋时需要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同时,也要明确租房人的租房动机。
【法律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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