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时,未按照职责尽义务,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遭受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
法律分析
不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时,未按照职责尽义务,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遭受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I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卖的妇女与儿童,包括出于出卖目的,而为犯罪分子所绑架的妇女、儿童及所偷盗的婴幼儿。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如已被他人收买的,也应属于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从而可以成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象。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是指实施绑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妇女与儿童,如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的妇女、儿童以及除出卖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进行绑架并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的妇女与儿童。不属上述的妇女与儿童,即使为犯罪分子所控制如进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暂时或较长时间控制的妇女及儿童,也不可能成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象。对于后者这种妇女与儿童,置之不顾,不进行解救的,不可能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必须是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
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成立。
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刑法第416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拓展延伸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拐卖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罪行,其处罚力度相当严厉。对于犯罪者,一旦被定罪,将面临长期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这样的判决不仅能够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而且也能够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审判程序也比较严格,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受害者的权益会得到充分保障,而犯罪者的刑罚也会根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之,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处罚力度相当严厉。对于犯罪者来说,一旦被定罪,将面临长期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而对于受害者来说,这样的判决不仅能够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而且也能够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结语
不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时,未按照职责尽义务,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遭受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因此,不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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