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诉讼中当事人不需要证明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和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可以推定的另一个事实;
(四)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
(五)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六)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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