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投资性房地产年底公允价值评估增值部分进了“资本公积”科目是新准则的产物,上述通知规定的背景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新两则已经替代了旧两则,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我们认为,在没有文件对此明确之前,企业仍要按上述通知规定,即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资本公积可否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前提应当是公司无亏损。资本公积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可转增项目和不可转增项目,前者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金等,后者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可转增项目属于已确定或已实现的企业现金流入,可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不可转增项目在会计核算上属于准备项目,一般并不产生或尚未实现现金流入,不能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金中的不可转增项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即在未实现企业现金流入前)不得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否则就会造成注册资本的虚增。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许多数企业都会优先用资本公积来转赠股本,再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转赠股本。在固定资产投资中,若项目方的注册资本低于其所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可以将资本公积与注册资本共同视为项目资本金进行考量。
二、资本公积的来源按其用途如何分类
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称之为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其中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
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其中,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相应增加的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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