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全面取消在城区、城镇落户的“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任何条件,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备案的“零门槛”准入政策,形成公民在城区、城镇落户的“有意就迁入,户口随人走”自由流动新格局。实行户口准入“一证迁”。
1.省外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2.省内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生证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
对申请迁入人员,落户亲属、朋友家的,应征得亲属、朋友同意,或持亲属、朋友家庭户口簿办理;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房屋所有者不同意落户的及没有正式地址门牌的居所,且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可以在派出所社区公共地址上申请落户。
二、全面下放户口迁入城区、城镇审批权限,实行准迁业务“一门办、即时办”。
下放各分、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户口迁入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审批权限,实行户口迁入审批的派出所民警业务办理“终身负责制”,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工作要求。派出所户籍民警核实申请迁入人员信息后,直接作出审批签发办理决定,即实现城区、城镇户口准迁迁入业务办理的“一门办、即时办”。
1.省外户口人员在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时,只要派出所审核完成,就直接打印《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迁证前往现户口所地办理户口迁出。实现省外人员迁入我市城区、城镇落户的“一门办、即时办”。
2.省内户口人员在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时,只要派出所审核完成,应当场开具《省内户口迁入核准表》,直接办理户口迁入。实行省内人员迁入我市城区、城镇落户的“一站式”一门即时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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