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1、财产属于子女。许多伴侣在达成财产协议时会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并同意某些财产属于子女。从法律角度来看,赠与未履行,当然,未完成的赠与不生效。在实践中,这种无效协议并不少见;
2、房地产属于一方,但没有产权变更。婚后以一方名义谈判房地产等房地产协议共有,但未办理实际产权变更手续,也是一种证据未完成的行为,最终争议无法确认;
3、为了让任何一方都放弃离婚的想法,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实上,这种协议往往被认为是限制离婚的手段,自由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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