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法律依据:
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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