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兵前武装部(征兵办公室)会组织新兵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