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及无效情况分析。法院可在危急情况下认定口头遗嘱有效,需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若无行为能力、受胁迫、欺骗、伪造或篡改遗嘱,遗嘱均无效。遗嘱还需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分析
一、法院如何认定口头遗嘱效力
1、法院认定口头遗嘱效力的方式:一般来说,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口头形式,自愿对其合法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的,只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即可认定遗嘱可在继承开始后生效。如果遗嘱人不具有订立能力,遗嘱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出现的,应认定遗嘱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无效口头遗嘱的说明有哪些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八、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然而,无效口头遗嘱的情形也需要引起重视,如由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受胁迫或欺骗所立、伪造或篡改的遗嘱等均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应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特殊情况下应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在处理遗嘱事务时,请务必遵循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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