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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支付利息违约债权人诉提前还款获支持

2022-05-10 来源:尚车旅游网

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且经催告无效,债权人提前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法院能否予以支持?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杨某环、刘某根返还原告熊某峰借款本金5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相应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被告人彭某林、杨某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8日,被告杨某环、刘某根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熊某峰借款5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按月支付,每月8日前付清,借款期限为一年,在2019年3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本息。如借款人逾期还款付息,则须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实现债权费用等费用。担保人杨某兰、彭某林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据双方签字后,原告熊某峰于当日向被告杨某环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

借款后,被告杨某环、刘某根从2018年4月8日至8月8日止,每月按约定月利率3%支付利息给原告熊某峰。9月8日,被告杨某环、刘某根未能依约支付利息。原告熊某峰便催讨,被告杨某环、刘某根仍未依约支付利息。9月24日,原告熊某峰向被告杨某环、刘某根发出《催告函》,限其从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欠利息,否则原告熊某峰有权解除借款关系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此后,被告杨某环、刘某根仍未履行支付利息义务。

10月15日,原告熊某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环、刘某根返还借款50万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所欠利息,并承担其律师代理费1万元;被告杨某兰、彭某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杨某环、刘某根向原告熊某峰借款50万元,有借据及转账凭证为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熊某峰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杨某环、刘某根亦应按照约定承担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义务。

本案债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现虽未届履行期,但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每月8日前支付利息,被告杨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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