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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网络诈骗,该去哪里报案?

2024-01-02 来源:尚车旅游网

网络诈骗报警途径及立案标准:1、当地报案,提供证据到网监公安机关;2、披露经过,发布投诉信息警示他人;3、寻找同案受害者,采取集体报案形式;4、在线报案,到公安部网络警察举报网站。网络诈骗立案标准与普通诈骗一致,个人诈骗2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为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

遇到网络诈骗时,一般可以选择以下途径报警:

1、当地报案。因为网络欺诈涉嫌犯罪,第一步肯定要带齐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商品网页等,打印好,提供书面文件),到网监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报案(最好是区一级公安部门,派出所基本无相应警种),立案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侦查和处理;

2、披露经过。网上交易保障中心等专业网站,作为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仅能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通过发布您的投诉信息,帮助更多的网友避免上当。投诉信息可以教育消费者,起到事先警示预防的作用,所以您在这类网站发布投诉信息对广大网友是有价值的。

3、寻找同案受害者。因为网络欺诈多为小额交易,且涉及众多执法部门(公安、工商、电信管理局等)和业务机构(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电信、互联网服务商等),又加之跨地域甚至跨国界,破案成本高,解决难度较大,建议网友通过寻找相同境遇者,采取集体报案的形式,能够引起警方重视,解决成本也低。

4、在线报案。遇到网络诈骗时,群众也可以选择到公安部网络警察的在线举报网站。

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报警立案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与普通诈骗罪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如何防范及报案指南

在当前数字化时代,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并且知道如何报案。首先,我们应该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信息和链接。其次,定期更新和加强密码的安全性,避免使用简单的密码。另外,我们还应该谨慎对待涉及个人信息的网站和应用,避免泄露个人隐私。如果不幸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应立即停止与骗子的联系,并尽快报案。报案可以选择向当地警方报案或者联系网络安全部门。同时,收集并保存与诈骗有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以便警方进行调查。通过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和及时报案,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网络诈骗的侵害。

结语

网络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当我们遭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可以选择多种途径报警。首先,可以到当地的网监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报案,提供充分的证据并立案侦查。其次,可以在专业网站上披露经过,通过发布投诉信息来警示其他网友。此外,寻找同案受害者并采取集体报案的方式也能引起警方的重视。另外,我们还可以选择到公安部网络警察的在线举报网站进行报案。在防范网络诈骗方面,我们应保持警惕,加强密码安全,谨慎对待个人信息,及时停止与骗子的联系,并尽快报案。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网络诈骗的侵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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