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特殊形态及数罪并罚问题。赌博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不同,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即构成既遂,不考虑参与赌博的行为人。赌博罪可与其他罪行同时存在,如赌博引发伤害、杀人等,应实行数罪并罚。赌博行为不符合牵连犯构成特征,不应被视为其他犯罪的牵连犯。
法律分析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赌博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赌博罪的既遂。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赌博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赌博罪,同时又因赌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赌博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同样,对于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赌博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这属于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牵连犯,是不正确的,赌博行为并非上述各种犯罪的牵连犯,其并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结语
赌博罪的认定和数罪形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赌博罪的认定要根据不同行为方式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对于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即构成既遂,不论是否已经进行赌博或个人是否参与赌博。赌博罪同时涉及其他罪行时,如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因赌博而进行的其他犯罪活动,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并实行数罪并罚。需要指出的是,赌博行为并非上述犯罪的牵连犯,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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