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法人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需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承担责任。法人代表在不同场合需承担不同法律责任,如签名导致企业责任、破产限制、法院判决限制等。个人独资的法人需分清法人与个人财产,不需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清理债务和重整程序。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
法律分析
公司破产时,法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有以下两种例外:
1、如果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人就是公司股东的话,不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要对公司所欠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也是公司股东的话,分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和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倒闭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结语
企业破产时,法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况。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是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也是股东,需根据出资额或认购股份限额承担责任。此外,法人代表在不同场合需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个人签名导致企业责任、企业破产负个人责任等。个人独资的法人需分清个人与法人财产,不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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