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应予开除军籍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一律开除军籍;
(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应开除军籍;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一般不开除军籍;
(3)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确已丧失革命军人基本条件的,必要时也可开除军籍。以上需要开除军籍的人员,战士须经军级单位批准,营以下干部须经大军区或军兵种一级单位批准,团职以上干部须经中央军委批准。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1、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4、另外,第121条规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但不适用本条令第120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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