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卫生监督所是卫生厅(局)的直属机构,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
法律依据: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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