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以及惩罚措施。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税款,数额较大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而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修正案对逃税行为进行了概括性表述,并规定了初犯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如下: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
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
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
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
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等。
3、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二是缴纳滞纳金。
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较大数额税款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逃税罪主要分为欺骗、隐瞒虚假纳税申报以及不申报两类行为。对于初犯者,若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则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