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去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4、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低保待遇。
低保的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申请标准;
3、申请人应具有当地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5、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足够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申请人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最终通过审批后,申请人将获得低保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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