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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2024-02-22 来源:尚车旅游网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条中的姓名、孤证存疑的借据、多张借条与总条、胁迫下的欠条、借用他人信用卡、转账凭条作为证据等情况下,法院对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与责任判定的要求。

法律分析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的关系成立是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降低借贷之间的风险性,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一些条条框框限定。这样才能保证借贷者的双层利益,借据的标准写法是非常重要。

法律是公正正义的,为了不让借款人(要借钱的人)无辜负债,要让借贷关系合法成立需满足借贷关系成立条件,借条只是构成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司法判定

结语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借条中的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为实际出借人。而仅凭孤立的借据起诉还款,存在多处疑点,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最后一张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认定为总条性质。如果债务人声称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仍应负偿还责任。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滞纳金损失。如果债权人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借款,债务人未能证明并非借款,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一定条件,借条只是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实际支付。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确保双方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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