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7、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9、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10、特定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12、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14、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15、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16、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立遗嘱就是由遗嘱人来亲自订立,但不管是以哪一种形式进行订立都需要符合条件才能进行办理,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那么对于其它形式的遗嘱都需要有见证人的存在才能让遗嘱起到法律的效力,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来进行订立。
一、代书遗嘱只有代书人没有见证人有效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其他人代写的,代书遗嘱除了被继承人的签名,一般还需要见证人签名的,这样的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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