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2日,某典当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由某食品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04年3月22日至2004年7月21日止(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和《房地产价款抵押变更合同》,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继续有效。借款月利率为2.2%;并约定某食品公司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二层)的房屋抵押给某典当公司。
签订合同当日,某食品公司用其上述抵押的房地产,向某市某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亦于同日,某百货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为某食品公司向某典当公司抵押贷款人民币600万元作担保。
次日,某典当公司开具第一份当票给某食品公司,典当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综合费用为人民币132000元,典当期限一个月,并向某食品公司发放了典当款人民币600万元。
2004年5月23日,某典当公司开具第二份当票给某食品公司,典当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综合费用为人民币132000元,典当期限一个月。
2004年7月22日,某典当公司与某食品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由某食品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6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4年7月23日至2004年9月23日止(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月利率为2.5%;并约定某食品公司将其位于某区某路(二层)的房屋抵押给某典当公司。次日,某典当公司开具第三份当票给某食品公司,典当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综合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典当期限一个月。
2004年11月29日,某食品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出具承诺:抵押贷款人民币600万元,现不能如期归还,给予宽限一个月,我公司承诺如逾期未还,愿绝当处理。
2005年2月3日,某食品公司通过某银行**分行支付某典当公司利息人民币15万元。现某食品公司除尚欠某典当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之外,还欠2005年1月23日至2005年5月22日的利息人民币59万元及之后利息。
因某食品公司至今未还款,某百货公司亦未能履行担保义务,遂涉诉。另吴某是某食品公司股东,又是某百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7月22日借款合同一方某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栏中有吴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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