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3)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所谓假释宣告之日,是指法院作出假释裁定之日,从改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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