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不予适用于以下情况:(1)轻微不危害,非犯罪行为;(2)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特赦令免除刑罚;(4)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刑法告诉处理犯罪;(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死亡。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中不批捕的情形及其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情形,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这些情形包括:已经取得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系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系初次犯罪且犯罪行为较轻;犯罪嫌疑人系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系怀孕、哺乳期妇女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适用这些情形的前提是,不批捕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原则。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不批捕的情形。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一些情形下可以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这些情形包括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未告诉或撤回告诉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等。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不批捕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平衡社会安全和个人权益的关系,确保正义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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