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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应按犯罪既遂处理吗

2020-12-07 来源:尚车旅游网

本文讨论了犯罪未遂的处理方式和与犯罪既遂的区别,以及犯罪未遂的辩护词的写作。犯罪未遂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已着手实行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既遂不同的是,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减免,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辩护词中,可以从事实、法律和被告的认罪态度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表达对被告的认罪态度,并提出判处被告的建议。

法律分析

一、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理方式,是将其与犯罪既遂等同处理吗?

犯罪未遂在法律上不被视为与犯罪既遂相同的处理方式。相反,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点与犯罪既遂有所区别。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实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三、犯罪未遂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拓展延伸

犯罪未遂是指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情形。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理方式,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决于犯罪未遂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在处理犯罪未遂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未遂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处理方式与犯罪既遂的等同处理,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实行犯罪,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未遂的处理仍需结合案情,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做到公正、合理的司法处理。

结语

犯罪未遂在法律上不被视为与犯罪既遂相同的处理方式。从定义上来看,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已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既遂不同的是,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处理犯罪未遂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辩护词方面,辩护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辩护理由,包括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认罪态度等方面。最后,辩护人应当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并注明具体日期。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11)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11)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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