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按护理人数计算,每人每月开工资,企业与受伤职工或家属协商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治疗期结束后停止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伤残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法律分析
治疗期间护理费是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给每人每月给开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是家属协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一个治疗期结束。此外护理费还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拓展延伸
工伤陪护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
工伤陪护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旨在确保工伤陪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陪护人员包括工伤职工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其次,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应对工伤带来的心理压力。此外,还加强了工伤陪护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工伤陪护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不仅是一项法律责任,更是社会责任,旨在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合法地享受应有的权益。
结语
工伤陪护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旨在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提供经济补偿、心理支持、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等。这些措施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社会责任,旨在为工伤陪护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合法地享受应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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