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一方面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诱因,贩毒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死灰复燃,犯罪的有组织化程度有很大提高,国外犯罪组织加强渗透,从而导致了新型犯罪——洗钱犯罪的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本文就洗钱犯罪的特点与防治进行粗略探析。
一、洗钱犯罪的主要特点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和的效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通俗地说,洗钱就是将从事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之合法化的一种行为。比如将走私、贩毒、逃税、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犯罪所得,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的经济运作而披上合法外衣,造成其收入来源合法的假象,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可见,洗钱犯罪是各种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但是,洗钱犯罪有着自身不同于其他各种犯罪的特点,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洗钱犯罪具有显著的国际性。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毒品和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的国际性色彩也越来越浓和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存在有组织犯罪和洗钱犯罪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也是全世界所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联合国的有关统计显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为10亿——20亿美元,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字为1000亿美元,而在上些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亿——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合法化。目前,洗钱这一产业,以极快的速度增长为公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每三商业活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还惊人地指出,全球的“黑钱”累积至今已达一兆亿美元,且每年还在不断增加一千亿!洗钱活动可谓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国际性还表现在洗钱活动往往在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洗钱者除了以运输方式跨越国境进行洗钱之外,还常利用电子资金划拨,在一国境内进行跨国资金转移,有时还在不同国家共同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洗钱者常分布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形成国际性的洗钱组织。由于各国对洗钱的态度不同,有的国家对洗钱活动的控制非常严厉,对洗钱犯罪的法律制裁科以重形;有些国家则实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而且对洗钱处刑较轻,甚至不认为洗钱是犯罪,这种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某些国家成为:“洗钱天堂”,诱使洗钱者把犯罪收益从管制较严的国家转移到管制轻松的国家。同时,洗钱者还利用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限制,将犯罪收益在几个国家之间转移,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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