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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问题:供述同种罪行是否算自首?

2021-02-02 来源:尚车旅游网

供述同种罪行是否构成自首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缺乏明确规定。自首的认定标准主要根据犯罪事实,包括自首的时间、原因及动机、交待罪行的情况和犯罪分子是否有主动表现。审判人员在量刑时需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有人主张只有在公安机关未掌握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投案自首才算自首,但坦白自首也对量刑有利。量刑应严宽适度,不偏不倚。

法律分析

一、供述同种罪行是否构成自首?

供述同种罪行是否构成自首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则以坦白论。但是,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仍时有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供述的罪行与判决已确定或者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同种罪行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二、对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的交代犯罪行为,也可以按照自首处理,但坦白自首都对量刑有利的。

结语

对于供述同种罪行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根据犯罪事实和具体情况来判断自首的认定标准。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以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同时考虑自首的时间、原因及动机、交待罪行的情况以及犯罪分子的主动表现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即使公安机关已掌握犯罪行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也可视为自首处理。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自首,都对量刑有利。在量刑时,审判人员应做到严宽适度,不偏不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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