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5、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只有部分少数民族的人才能在18周岁时领结婚证,大部分人在18周岁之前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结婚前如果有问题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不能听信谣言。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要带全证明材料,且要满足我国规定的法定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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