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警察正常的公务活动;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一、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其它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与者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
这其中包含两重内容:
其一,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
虽然本罪是聚众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构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是什么
暴力抗法就是一些群众或犯罪份子面对城管和警察的执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措施。但有人认为暴力抗法是对法的滥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德州妨害公务罪刑事构成要件有哪些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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