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实际上,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可见,在顺序上,并非合同成立在先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而是合法占有房屋的是第一顺序。在确定完承租人之后,另一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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