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残后死亡的, 残疾赔偿 金如何计算 根据《 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采取的是定型化计算法,将残疾赔偿金视同劳动能力的减少,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即为损害,不管受害人受害前是否有收入,只要有劳动能力, 侵权 人就应当赔偿劳动能力的减少,残疾赔偿金等于固定的赔偿标准乘以规定的年限,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的变动而改变,都应当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 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采取的是定型化计算法,将残疾赔偿金视同劳动能力的减少,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即为损害,不管受害人受害前是否有收入,只要有劳动能力,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劳动能力的减少,残疾赔偿金等于固定的赔偿标准乘以规定的年限,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的变动而改变,都应当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 残疾赔偿金请求权可否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残疾赔偿金请求权是否属于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后,明确将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即残疾赔偿金是财产损害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赔偿 。 《 民法典 》延续了这一思路,将残疾赔偿金明确为财产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伤残而导致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而给予的赔偿,受害人人身遭受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必然减少,而这种收入减少的损失体现为直接的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请求权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特殊权利,其人身属性是指在受害人本人存在的前提下只能由其本人行使,即使受害人本人不存在,其财产属性并不能因此被抹杀,其作为财产性的权利仍然存在。残疾赔偿金请求权虽然具有人身专属性,但其本质为财产性的权利,属于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是可以继承的。 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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