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整理如下:
一、量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备注
14岁—16岁之间犯罪减少30%--60%
16岁—18岁之间犯罪减少10%--50%
未遂犯减少50%
从犯减少20%-50%或者以上
自首减少40%以下或40%以上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减少20%
重大立功减少20%--50%
坦白减少20%以下
当庭认罪减少10%以下
退赃退赔减少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20%
累犯增加10%--40%
有劣迹增加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增加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加20%以下
二、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备注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个月—2年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自由裁量
交通肇事罪逃逸3年—4年同上
逃逸致1人死亡7年—8年同上
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年-1.5年
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3年—4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10年—12年
伤害致死1人10年—15年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伤害的加20%以下
因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少20%以下
因被害人过错少20%以下
积极抢救被害人少20%以下
3、强奸罪
强奸1人1次3—5年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的10—12年
强奸奸淫三人的10—12年
当众强奸的10—12年
二人以上轮奸的10—12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10—12年
在起点刑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非法拘禁罪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3--6个月
致1人重伤3—4年
致1人死亡10—12年
在以上起点刑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自己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加20%以下
为索取合法债务权益减30%以下
5、抢劫罪
抢劫一次3—5年
入户抢劫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0—12年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0—12年
抢劫三次或素和巨大10—12年
抢劫致一人重伤无残疾的10—12年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0—12年
持枪抢劫10—12年
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10—12年
在此起点刑上根据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
盗窃亲属财物减50%
7、诈骗罪
数额较大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3—12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3--12个月
数额巨大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3—12个月
扇动群众加20%以下
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6—18个月
聚众斗殴三次3—4年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3—4年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3—4年
持械聚众斗殴的3—4年
组织未成年人加20%以下
13、寻衅滋事罪
一般情节3—12个月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3—6个月
情节严重3—4年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15年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7—8年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3--36个月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3—4年
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等特殊人群加30%以下
再犯同上
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30%以下
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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