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凡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死亡事件,有关公民或组织均可向死亡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死亡公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死亡者关系的证明信;
(2).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等
(3).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死亡者户口的证明;
(4).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
(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特别是应提供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无生活来源的人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六)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
(七)公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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