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是较为复杂的罪名,对于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有不同的金额标准和时间条件。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种:①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用于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数额达到三万元则构成本罪;如果是给他人使用,且在不知情时他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则构成本罪;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且数额达到五万元时,则构成本罪。但是在案发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是给他人使用,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只有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时才构成本罪。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用途不是非法活动或经营活动的,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数额达到五万时构成本罪。在不同情况下归还本息的,可以适用从轻处罚、免除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规定。由此可见,挪用公款后归还本息,是从轻处罚的条件,如果数额达到巨大标准且不退还则构成加重情节。根据不同的案件,挪用公款后不退还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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