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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区别

2020-09-30 来源:尚车旅游网

法律分析:

“组织处理”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都属于职务调整范畴。“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表述,兼顾了不同情节,更为完整准确,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问责留下了空间。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政务处分”专指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处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比政纪处分更宽,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更符合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也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精神。全国已经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政务处分”也将在更多地方替代“政纪处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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