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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的分别?

2020-09-03 来源:尚车旅游网

法律分析:物权的转移不同: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标的物范围不同:抵押可以以动产或者不动产,而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合同生效日期不同:抵押自抵押合同签字成立生效,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处置不同。提供的担保物品不同: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与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为主与权力。占管形态不同:抵押无依旧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继续使用,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处置权不同: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合同生效日不同: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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