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在竣工之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之后再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一、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有什么不同
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在于:
1、时间不同。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
2、验收主体不同。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竣工验收应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
3、性质不同。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政府管理机构行为。
工程验收的资料如下:
1、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
2、备案目录由备案部门填写;
3、工程概况;
4、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
5、单位证明书;
6、整改通知书;
7、整改完成报告书;
8、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9、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1、由建设单位根据销售实际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登记并加该公章;
12、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二、工程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根据以上的规定可知:1、在工程正常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保修期和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一致。2、如工程不能正常验收,则质保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起算即可,但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为宜:(1)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日从该日起算。(2)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起算。(3)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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