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报考事业单位最高可加8分
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市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加4分,被团级(含)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优秀义务兵或者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积不超过8分。
2、纳入事业单位综合管理岗位定向招聘范围
将从成都市应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共同纳入我市事业单位综合管理岗位的定向招聘范围。
3、国有属性企业安排专项招聘名额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1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中择优录取。
4、专武干部一般应当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选招。
二、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最高达5万元
对从成都市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标准:本科毕业生5万元,大专毕业生4万元,本科新生和在校生3万元 大专新生和在校生2万元。
三、回成都应征的大学生报路费,发生活补贴
征兵期间,由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回成都应征的大学生,由兵役机关参照义务兵差旅费标准(火车硬座、高铁二等座、轮船四等舱)给予路费补助(路费凭票报销),并给予每人每天2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天数根据各地实际天数计算)。
补助发放条件:户籍在成都,在成都市外就读返乡应征的大学生户籍在成都高校,从入学前户籍地返校应征的大学生户籍不在成都,从户籍地回蓉返校应征的大学生
四、安排专项落户
凡从成都市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含在校生),在部队服役期满且表现良好,退役(在校生退役复学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按照成都市现行户籍迁入政策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当地大学生入伍的其他优待安置政策。
五、给予高校征兵工作经费保障
1、高校征兵工作办公经费对高校征兵的办公经费(含兵役登记)按照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保障。
2、给予高校征兵专项补助根据所征兵员(从高校报名应征入伍的在校及应届毕业大学生),按不低于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高校征兵补助,主要用于保障征兵工作的相关开支。
六、普通全日制大学生服役两年可获得适当经济补助
本科毕业生约24万,大专毕业生约22万元,本科在校生和新生约22万元,大专在校生和新生约2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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