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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2020-06-22 来源:尚车旅游网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只是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则为无效合同。国有企业的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

一份合同,同时存在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的时候,合同只能确认无效,而不能按照可撤销处理,否则就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比如,卖方的代理人甲某为了获取回扣,将卖方的标的物价格压低,买方和代理人甲某都得到了好处,而被代理人卖方却受到了损失。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行为人出于故意,而且合谋的行为人是共同的故意。行为人的故意,不一定都是当事人的故意,比如代理人与对方代理人串通,订立危害一方或双方被代理人的合同,就不是合同当事

人的故意。行为人恶意串通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以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例如,订立假的买卖合同,目的是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以逃避税收,等等。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订立的为追求自己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或者为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都是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比如,实施结果污染环境的合同,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合同,而订立的赠与合同,损害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等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合同签订的数量也在随之增加,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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