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从劳动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案件开始计算,一般在四十五日内会出裁决书。
不过,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裁决,并且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裁决可能在六十日内做出。
综上所述,这个时间的长短就取决于开庭之后离最终的期限还剩多久,正常情况下一般是一星期到两星期左右就会出裁决书。当然你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裁决进度或获取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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