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一是根据买卖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赔偿,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赔偿。
首先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其次是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相关违约金额计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
2.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约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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