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特殊工种岗位操作人员在正式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岗位特殊津贴,但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自离开原岗位当月起不再享有原岗位特殊津贴。
当月请假在四天(次)以内的,停发离岗期间的岗位特殊津贴;当月请假超过四天(次)的,以及旷工半天以上的,全额取消当月岗位特殊津贴。
因工受伤治疗期间,在一个工资结算周期内休息时间不超过天的,可全额享有岗位特殊津贴,超过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岗位特殊津贴;月出勤时间不足小时的,不享有岗位特殊津贴。
离职人员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或在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从申请当月起不享有岗位特殊津贴。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或开除,当月不得享有岗位特殊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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