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若身体状况良好且愿意从事合适工作,可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按劳动情况获得报酬,但不成为正式员工。退休人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法律分析
已退休职工单位反聘不可以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退休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退休人员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中有的身体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单位需要,是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经济关系,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成为正式职工。退休人员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退休提取出账户余额。
拓展延伸
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解读及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退休职工在部分地区是可以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退休后继续从事工作的职工、退休职工重新就业的、退休职工自主创业的等。这些退休职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缴纳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的存款,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待遇和政策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有所差异,建议退休职工在缴纳前咨询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条件要求。
结语
退休职工单位反聘后,无法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退休人员已不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可通过劳务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经济关系。退休人员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可申请退休提取账户余额。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允许特定条件下的退休职工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政策请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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