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信息错误

2022-04-18 来源:尚车旅游网

一、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证错误怎么办

1.有矛盾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错过了确权机会。

2.人在外面打工,村里也没有通知,错过了确权机会。

3.需要准备的资料不全错过本次农村土地确权机会。

4.大学就读户口迁出来被告知无法确权而错失农村土地确权机会

5.搬进市区居住而错失土地确权机会。

6.土地确权有登记,但登记数目不对(一般是漏登了)

错过了村里的农村土地确权有什么补救措施

因此可以分情况来看:

1.错过确权并距离统一登记时间很久

本次农村土地确权是全国统一的,各地都在按照进度进行,如果这次你错过了但是时间又比较久了,最糟糕的办法,就是你可以再单独去县国土部门申请补登。因为本次确权为统一登记,统一登记完了,当然可以零星登记。但是,难度非常之大。

2.错过确权并距离统一登记时间不长

如果刚刚错过时间不久,可以找村委会协调补登,大部分情况下也都没问题。

3.确权登记错误

如果是登记错了,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具体应该咨询当地农业局。

具体流程如下: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漏登记怎么办方面的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有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

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

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承经营权证、农村地承包合同、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土地承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农村土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办理农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收回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地承包方案、农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3]

二、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多少年,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第一项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延长30年怎么办

以下是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的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主要是采用的两个征地补偿标准:第一个是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第二个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两个标准,您知道吗?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从以上两种征地补偿标准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围绕土地类型(被征收的土地是属于耕地、林地还是荒地)、产值这两个核心因素来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考虑的因素更多,统一年产值标准因素略少。但是不管哪一种征地补偿标准,都没有把土地的承包期限列为影响农村土地征收标准的因素,可见,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并不意味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相应提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