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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05-29 来源:尚车旅游网

该文段主要阐述了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确定方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而肇事逃逸者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当事人故意损毁、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现场证据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方法是什么?逃逸方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救救伤者和伤者及时向执勤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驾驶人必须履行的首要法律义务。然而,一些机动车驾驶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铤而走险,不仅不停车,反而弃车或驾车逃逸,逃避法律责任。因为肇事逃逸使事故现场消失,很难或不可能确定事故责任。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没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即:,他应该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它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一个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损毁、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和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当事人毁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的,可能导致证据不足,无法查明事故事实,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从而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只要销毁证据,就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像故意销毁或者伪造现场一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能预见和避免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造成的故意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故意行为人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训人员“应当使用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不得乘坐教练车。教练员对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教练员的赔偿责任只在受训人员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因为教练员只对受训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或过失负责,这是教练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必然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为自首。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罚。”交通事故自首有两个条件。一方面,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另一方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自首必须表现出行为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视为自动自首:

1。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主动报案,但不逃离现场,司法机关询问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明知他人仍在现场等候,逮捕无逮捕行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认交通肇事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侦查讯问时主动说明自己的罪行。

4、交通肇事者,委托他人实施或者投案自首,以造成疾病、伤害或者减轻犯罪后果。

5,不为交通肇事者主动,而是在亲友的陪同下经过规劝;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并将犯罪嫌疑人送至办案现场。在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因具体违法行为,主动向行政机关说明尚未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确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受害者和驾驶员的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较为明确的案件,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车辆鉴定等手段来确定责任归属。而对于责任较为复杂或者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通过交通事故调查、鉴定、评估等方式来确定责任归属。

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状况、当事人过错程度、车辆型号、使用性质等。同时,也应当尊重受害者和当事人的陈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通过科学、公正、客观的处理,可以维护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解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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