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和商社的区别:
1、土地来源的区别。因为拆除住宅的土地是分配的,所以和购买的正常商社(商社的开发,开发者取得土地是转让方式)不同。但是,拆除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得住宅所有票的话,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因此,必须看开发人员是否注册安置房产权。2.产权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商社是完全所有权,即完全所有权和完全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转让,即缴纳土地转让金。3.质量的差异。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除此之外,职能部门的监督无力,或者汇总,普遍住宅的质量比商社差。
4、交时间的限制。许多安置房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规定几年内不能上市转售。商社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的已经注册的现在的房间,就可以上市交易。但是,商品房不允许合法转售。
5、交易限制的区别。安置房是指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被拆除,设置在被拆除的人和租赁人居住的房子里。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因此,与一般商社的交易大不相同。
6、享受权益的区别。商社的购买者一般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结论: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在法律上不是并列的,但是在房地产圈子里经常被放在一起说。其实他们出现在不同的概念体系里面,在不同的语境里意思会不一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