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现实中针对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首先要求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这样更加方便事后的保险理赔。通常来说,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去医院治疗一般不使用医保卡,正常会由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因医保卡账户中的相关款项存在社会统筹部分,在治疗过程中,在没有对方垫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医保卡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系积极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反,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受害人使用医保卡支付的费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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